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郭清山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複代理人 孫立德 被告 郭瑞鑫
郭雲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饒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共有人「 郭青山 」記載,應更正為「郭清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