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正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春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4年4月9日103年度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25,000元(以上訴人所請求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
487.5平方公尺x6000元=2,925,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