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智翔 被告 張能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就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