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即被告 章連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章連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等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所犯係數罪,罪責甚重,客觀上難以排除被告畏罪逃亡藏匿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迄今。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經認罪自白,且供出毒品上游,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規定,且檢察官亦請法院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應該不會判到七年以上。且被告有相依為命的弟弟重度殘障無法自理生活,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並非法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又無懷胎之可能或現罹疾病等情形,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罰金)之重罪,所犯係數罪,罪責甚重,客觀上難以排除被告畏罪逃亡藏匿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裁定羈押,其原因仍繼續存在。被告前開聲請意旨所述理由,均非能許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且關於是否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尚待本院審理認定,況被告縱使符合各該減刑事由,被告仍可能面臨相當期間有期徒刑監禁,客觀上非無逃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綜上,其向本院提出停止羈押之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