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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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遺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