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810號抗告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