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感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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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感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29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9066600400號移送書,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業經該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感裁字第一0九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甲○○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貴院治安法庭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感抗字第七六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惟甲○○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拘執行無著,通緝在案。茲因甲○○自裁定確定之日起已逾三年未執行,然其行狀仍不良,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聲請許可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並無甲○○改過遷善之積極事證,且因強盜案,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96北檢盛執分緝字第001683號通緝,堪認行為仍然不良,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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