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6號原告空軍軍官學校代表人唐洪安被告嚴文壕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第5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未蓋有原告機關印信,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以110年簡字第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
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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