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672號債權人香港商澳利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董旭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荃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荃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收到存證號碼000201之存證信函日為何日?㈢確認債權人香港商澳利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之記載是否有
誤?(應以香港商澳利有限公司名義當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