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周許素蘭 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38,48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8,48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