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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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林賢文
林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賢文邀同林素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正,約定以103年8月11日為清償期限,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100年5月11日及本金102,452元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