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699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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