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29、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得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得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宗穎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