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3年5月14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3年度繼字第72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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