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於原告丙○○對被告甲○○、 邱雪子 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訴訟時,為被告甲○○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