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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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鳳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鳳秋於民國90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20日止累計273,520元正未給付,(其中67,561元為本金,205,9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