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 林怡君
林勇如 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鄭淑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鳴珊 間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整理相關卷證資料,以利上訴,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更審開庭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除本院民國105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聲請人前已聲請交付,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99號裁定准許之,有上開裁定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8頁),聲請人重複聲請不應准許外,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附表┌──┬─────────┬────────┐│編號│日期│備註│├──┼─────────┼────────┤│1│103年9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2│103年11月5日││├──┼─────────┤││3│103年12月11日││├──┼─────────┤││4│104年1月5日││├──┼─────────┤││5│104年3月4日││├──┼─────────┤││6│104年4月16日││├──┼─────────┤││7│104年5月21日││├──┼─────────┤││8│104年10月29日││├──┼─────────┤││9│104年11月25日││├──┼─────────┤││10│105年1月6日││├──┼─────────┤││11│105年2月4日││├──┼─────────┤││12│105年3月10日││├──┼─────────┤││13│105年4月10日││├──┼─────────┤││14│105年8月3日││├──┼─────────┤││15│106年4月14日││├──┼─────────┤││16│106年9月12日││├──┼─────────┤││17│106年11月10日││├──┼─────────┤││18│106年12月29日││├──┼─────────┼────────┤│19│10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20│107年5月16日│宣判期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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