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陳信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6年12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20,21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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