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11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代理人 陳勝源 債務人翔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坤佑 債務人 張麗娟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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