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起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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