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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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834號聲請人 張魏美月 聲請人 張世欣 聲請人 張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張進章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張進章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號碼88-NX-000001號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系爭股票之聲請人。
五、提出張進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