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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