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萍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2884號、101年度執緩字第3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VIGORDNA細胞營養素59包,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萍華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126、183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9月12日確定,至102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VIGORDNA細胞營養素59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又查獲之偽藥或禁藥,倘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者,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林萍華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126、183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9月12日確定,至102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639
8號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101偵3126號卷第68頁正面至69頁反面、第75頁;101緩3991號卷第1頁)。
(二)扣案如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VIGORDNA細胞營養素59包(見101偵3126號卷第18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結果,檢出Nortadalafil(分子量375)成分,而屬衛生署核准藥品成分Tadalafil成分之類緣物,具有與Tadalafil相似之藥理活性,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該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月5日FDA研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100年8月23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見101偵3126號卷第15至16頁)在卷可參,堪認係屬偽藥無訛,亦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且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楓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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