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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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鳳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速偵字第36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鳳琴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36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9月13日確定,於102年9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子產品(傳真機)1臺(詳101年保管字第390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鳳琴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365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1年9月1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6444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02年9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可參,堪予認定。而本案所扣得之傳真機1臺(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1年保管字第39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10頁),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6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