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 陳志龍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聲請人即被告陳志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嫌疑重大,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且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
5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三、被告雖具狀稱其因為找工作,無交通工具而犯下本件多次竊盜案,且其已坦承犯行,如經交保,一定準時到庭云云。惟查,被告自承都在外地工作,沒有住於戶籍地,現在都住於朋友家等語,足認其無固定住居所,顯有逃亡之虞,且本案被告有同類型的多次竊盜犯行,依其犯罪之次數以觀,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防止被告再犯,以防衛社會安全,有繼續上述預防性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