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919號聲請人 謝海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9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80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76││├──┼───────────┼────────┼───┼────┼───┤│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13││├──┼───────────┼────────┼───┼────┼───┤│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99││├──┼───────────┼────────┼───┼────┼───┤│0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80││├──┼───────────┼────────┼───┼────┼───┤│0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5││├──┼───────────┼────────┼───┼────┼───┤│0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0││├──┼───────────┼────────┼───┼────┼───┤│00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