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家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家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6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定在案,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7年2月5日之聲請狀影本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既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6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11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編號13傷害罪與編號1至11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之罪質顯不相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受刑人莊家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01.19│105.05.16│105.04.0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407號│字第598號│225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45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6.27│105.08.24│105.10.05│├─┼───────┼──────────┼──────────┼───────────┤│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45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6.27│105.09.09│105.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備註│第2145號│第2679號│第564號││├──────────┴──────────┴───────────┤││編號1至11業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莊家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04.15│105.04.20│105.04.2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52號│第2252號│225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05│105.10.05│105.10.05│├─┼───────┼──────────┼──────────┼───────────┤│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15│105.11.15│105.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備註│字第564號│字第564號│第564號││├──────────┴──────────┴───────────┤││編號1至11業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莊家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04.24│105.04.25│105.04.2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52號│第2252號│225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05│105.10.05│105.10.05│├─┼───────┼──────────┼──────────┼───────────┤│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15│105.11.15│105.1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備註│字第564號│字第564號│第564號││├──────────┴──────────┴───────────┤││編號1至11業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莊家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5.04.12│105.04.14│105年3、4月之某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52號│第2252號│225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05│105.10.05│106.12.12│├─┼───────┼──────────┼──────────┼───────────┤│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5年度訴字第11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15│105.11.15│107.01.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7年度執他字││備註│字第564號│字第564號│第388號││├──────────┴──────────┼───────────┤││編號1至11業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受刑人莊家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5.1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2.1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12.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3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