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菜 送達代收人 游凱茹 被告 沈大忠 上列被告沈大忠因偽造文書案件(105年度簡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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