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代理人 李宏榮 相對人 宋金泉
蘇秋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蘇秋燁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蘇秋燁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秋燁於民國(下同)99年6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6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宋金泉於99年7月5日邀同相對人蘇秋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200,000元,詎自
101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605,49
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郵政壽險不動產抵押借款借據、繳息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4月14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4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均於102年4月28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除相對人宋金泉並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 海豐崙 │海豐崙│0000-0000│建│54│全部│蘇秋燁所有││0│││││││││││1││││││││││├─┼───┼────┼───┼───┼────────┼─┼──────┼───────┼───────────────┤│0│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海豐崙│0000-0000│田│14│14分之1│蘇秋燁應有部分1/14││0│││││││││││2││││││││││├─┼───┼────┼───┼───┼────────┼─┼──────┼───────┼───────────────┤│0│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海豐崙│0000-0000│田│639│14分之1│蘇秋燁應有部分1/14││0│││││││││││3││││││││││└─┴───┴────┴───┴───┴────────┴─┴──────┴───────┴───────────────┘┌──────────────────────────────────────────────────────────────┐│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3624-│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育│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9.60│143.│陽台23.92│全部│蘇秋燁所有││0│000│海豐崙小段1105│英北街112巷42│造│二層39.68│60│平台8.00││││1││-0003地號│之1號││三層39.60│││││││││││四層24.7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