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44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盧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盧建文於民國(以下同)93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2萬元(按200萬元、262萬元分別計息),借款期間20年,自93年5月24日起至113年5月24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200萬元部分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55%)+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5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62萬元部分,貸款利率採二段式計算利息,自93年5月24日起至95年5月23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43%加0.87%計算,計為年利率2.3%,機動調整,並自95年5月24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55%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一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2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94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建文│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1889││月24日起││三七五│││1元│││││├──┼───┼─────┼──────┼──────┼───────┤│002│新臺幣│盧建文│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3618││月24日起││九二│││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建文│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1889││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盧建文│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618││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