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倪建通被告林冠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建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倪建通因被告林冠仲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冠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倪建通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刑保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7日及10
4年7月30日新北檢 榮乙 (104執更2260號)通知、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行蹤未明,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