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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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訓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金簡 字第 213 號判決(112.08.23)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簡上 字第 122 號裁定(113.01.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上附民 字第 205 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上附民 字第 204 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上附民 字第 203 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上附民 字第 20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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