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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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077號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47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