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呂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呂政霖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呂政霖(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呂政霖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呂政霖於民國86年9月21日失蹤後即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民眾日報(98年10月24日),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子呂政霖於86年9月21日失蹤後生死不明,前經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98年10月24日刊登新聞紙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案卷查核屬實,而上開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並經證人即失蹤人呂政霖之母親 楊雅玲 到庭證述明確,堪信為真實。
(三)又呂政霖自86年9月21日失蹤,計至93年9月2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宣告之。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