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8號原告丑○○被告辛○○訴訟代理人申○○被告酉○○訴訟代理人戌○○被告壬○○
乙○○丙○○子○○甲○○○未○○○己○○丁○○戊○○庚○○寅○○癸○○卯○○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午○○
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台南縣○○鎮○○○段五汴頭小段二六七之八地號地目建面積壹仟捌佰壹拾伍平方公尺土地之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貳佰陸拾平方公尺由兩造按其分割前持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乙部分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巳○○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午○○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辰○○、卯○○各取得持分二分之一,編號戊部分面積伍佰零壹平方公尺由被告辛○○取得,編號己部分面積貳佰伍拾玖平方公尺由原告丑○○取得,編號庚部分面積壹佰玖拾平方公尺由被告壬○○、乙○○、丙○○各取得持分二十二分之四、 李天助 之繼承人(被告子○○、甲○○○、未○○○、己○○、丁○○、戊○○、庚○○、寅○○、癸○○)取得持分二十二分之十,編號辛部分面積捌拾陸平方公尺由被告酉○○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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