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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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723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乙○○、 林佩旋 間之請求為連帶、共同或分別負責,併其依據(標的金額欄之請求與原因事實欄所述不符)。
二、請提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請求利息之依據(依原因事實理由欄所載,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