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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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721號債權人梵多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鴻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總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之依據,並補正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依所附估價單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叁仟壹佰元,而所附支票影本三張總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均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債務人鴻其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