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熙平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小玉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訴訟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發票人請求執票人返還票據,其就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利益,即為執票人不得再執該票據請求給付票款,該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票據所載之面額為核定之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6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6,878元,並將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簽發票面金額413,137元之本票返還原告,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015元(計算式:636,878元+413,137元=1,050,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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