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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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40號聲請人 王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