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王沂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被告 王淮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27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價值經鑑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57萬7,146元、99萬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56萬7,233元【計算式:857萬7,146元+99萬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743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萬6元,尚應補繳5萬5,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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