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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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聲明人 李世明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7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世明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聲請異議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