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58號聲明人即聲請人 鍾權亮 上列聲明人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第三審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鍾權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刑事聲明異議,暨刑事聲請數罪併罰暨重定應執行刑」狀,聲明不服並聲明異議及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怡秀法官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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