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779號上訴人 楊智超 ( 楊嘉中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彭慶毅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 律師
張鴻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智超為上訴人楊嘉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楊嘉中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 劉菊香 、楊智超、 楊智堯 ,僅劉菊香、楊智堯聲明拋棄繼承,楊智超無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8月27日新北院楓家潔113年度司繼字第3534號函可稽(本院卷第69至75頁),惟楊智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經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為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1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廖珮伶法官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