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月桂
洪嘉蓮 洪嘉宏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再審原告等人與再審被告 張景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7月7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8,064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6,61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