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吳清貴 債務人 傅雅偵
傅裕華 許仁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