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1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學銘 以上上訴人與 楊明峻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8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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