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訴人 蕭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少霖 被上訴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張麗娟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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