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紀來進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 劉淑靜
李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