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貳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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