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巽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鎬 上訴人 林美滿 被上訴人 林威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38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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